治理河道保障漕運
來源: 發(fā)布時間:2021-03-14 11:15:08
清代漕運總督衙門
乾隆十一年,劉統(tǒng)勛調任署漕運總督。乾隆十二年,山東、江浙一帶普遍發(fā)生嚴重水災,漕運大受影響。次年五月,劉統(tǒng)勛領命赴山東勘查河道,親自騎馬到德州、聊城、東平等縣踏勘,提出了一份治理河道、確保漕運安全的奏折。乾隆十四年,劉統(tǒng)勛調任工部尚書后,與署工部尚書策楞查訪江蘇高郵州運河段被沖毀一事,就地指揮抗汛救災,督促施工。
踏勘河道把水脈提出對策保漕運
乾隆十一年(1746)三月,劉統(tǒng)勛由左都御史調任署(代理)漕運總督。隨著北方自然環(huán)境的破壞和南方人口的增加、自然資源的開發(fā),自唐宋起,“蘇杭熟,天下足”,漸漸成為一個明確的事實。自元至清的六百多年里,位于北方燕山腳下的帝國都城所需錢糧,仰仗江南(主要指江浙)的供給。而漕運,通過京杭大運河,將糧食、貢品、銀兩運往都城,是一條最為便捷的通道。
清政府設有漕運、河道衙門,漕運總督、河道總督的品秩與各省巡撫同為正二品,漕運總督如加尚書銜則與各省總督一樣為從一品。共設北河、南河、東河三人,北河由直隸總督兼管,南河由漕運總督兼管,東河為專任,名為河東河道總督。漕運總督,是漕運事務的最高長官,總督衙門駐淮安,屬下有管、廳等行政機構,有稱“漕標”的親轄警衛(wèi)部隊和駐防各重要河段的營、汛等基層軍事單位。
漕運的關鍵,在于河道暢通。河道淤塞或者決口,主要在江蘇北部和山東西部一帶,這里是運河、淮河、黃河、汶水、大清河等眾多水系的分布區(qū)。由于地勢低洼,加之水旱災害頻仍,漕運時受阻遏。
乾隆十二年(1747)夏秋,山東、江浙一帶普遍發(fā)生嚴重水災,漕運也大受影響。次年五月,乾隆召見劉統(tǒng)勛,命其往山東勘查河道,提出整治意見,“以解朕憂”。于是,劉統(tǒng)勛風塵仆仆,日夜兼程,趕到山東濟南府,聽完知府的匯報,又親自騎馬,到德州、聊城、東平等縣踏勘河道。不久,一份治理山東河道、確保漕運安全的務實奏折,呈上了乾隆的龍案:
濟南府屬德州哨馬營(今屬德州市德城區(qū)),有滾水壩,分消運河盛漲,而壩身過高,宜改令低,以資減泄;東昌府屬聊城縣運河東岸,有減水閘、引河四,歷久多淤,宜挑浚(挖掘)通暢,令注入海;泰安府屬東平縣之戴村壩,為汶水分入大清河關鍵,其遏汶(水)入運(河)之石壩過高,宜稍令低,并將壩西歸入大清河之水道疏通;沂州府沂河西岸之江楓口,所建滾水壩二,候秋汛無虞,再加倍,以衛(wèi)蘭山、郯城一帶田廬。
乾隆批閱“報聞”,并著人落實。
查明河工諸弊端親臨一線治水患
乾隆十四年(1749)十二月,劉統(tǒng)勛調任工部尚書。次年,兼任翰林院掌院學士(翰林院長官)。乾隆十七年(1752),為軍機大臣,參贊中樞事務的運籌和詔令擬發(fā)。
乾隆十八年(1753)七月,皇上召見劉統(tǒng)勛與署工部尚書策楞,令二人查訪江蘇高郵州運河段被沖毀一事。據說未沖毀之前,文武員弁都說有工料尚可堵塞,而管理該處運河的通判周冕,并無物料,以致束手任其決口。
劉統(tǒng)勛和策楞不敢怠慢,當即前往江南勘查。歷經一個多月的奔波勞頓,明查暗訪,查明了江南河工的諸多弊端,聯合上了一道奏折:“臣等巡歷河干(河岸),通查工料,實多虧缺不清。察其積弊之由,總在牽前扯后。”
關于牽前扯后之弊,他們分析了四種情況。
此外,對于高郵州運河段河閘被沖毀一事,劉統(tǒng)勛等彈劾河道總督高斌只以誤事撤回周冕,未抓住根本,建議徹底清查。
乾隆得報后,發(fā)出諭旨:將河道總督高斌及協(xié)辦河務、安慶巡撫張師載革職留任,戴罪效力。對偷工匿料、貪挪公款的官員革職拿問,勒限一年補上虧空。將通判周冕革職鎖押,勒限半年補上修繕兩道潰決河閘所需物料。
此時,江南秋雨霪虐,河湖暴漲,銅山決口,黃河奪道南下入淮。乾隆命劉統(tǒng)勛不必回京復命,就地指揮抗汛救災。劉統(tǒng)勛親臨一線,籌謀劃策,督促施工,不辭辛勞,終于使?jié)L滾黃河重歸故道。天遂人意,高郵州那兩道被沖決的河閘,也很快竣工。
聯名上奏四條防止虧欠貪污
劉統(tǒng)勛和策楞繼續(xù)稽查河道工料,就其存在的弊端以及如何防止虧欠和貪污,聯名上奏:
各廳庫貯少者至數千,多者至數萬,舊料塵積,復領新料。本年未銷,又領次年。廳員請領款項,不由道詳。河臣約計歷年(預算)之數給發(fā),有無核減,俱不詳查。致挪新掩舊,隨弊相沿。請嗣后預辦上游、鹽河等項銀兩,由該管(河段)道員(權位介于省與州府之間的地方官員)承領,霜降后分發(fā)各廳,收工備用,仍報河臣委驗。其在銷算以后之款,仍令廳員照舊承領,責成該管道會同河庫道(管理治河物資倉庫儲備的官員)查明,有無舊欠,具結轉詳,方準給發(fā),統(tǒng)限年底運柴到工,其雜料限領銀一月到工,并照州縣倉庫例盤查。
河工有歲修、搶修之分,而每年核算則在霜降后,埽(河工所用材料,竹木為框,填以石子、草木等)壩工程,已歷三汛(三個汛期),廳員任意浮開,無憑查驗。請于秋防告竣后,將該廳、營(河務管理基層單位)所管工程分三等,以逼臨大溜、當沖最爭者為一等,次險者為二等,又次者為三等,或拆修,或鑲修,或改筑,或加幫,確估申詳,該道核轉,河臣督該道沿堤踏勘,限正月內興工,三月內完竣。該管道親往各工驗收,不得轉委,至伏秋大汛,臨期搶護,難以預定,令該管道駐扎河干,親估親收,詳河臣查驗。
一切物料工程,向系廳員按月申報,往往以少報多,指無作有,甚至甫(剛才)請驗料,即稱某工動用。甫經驗工,即上報蟄陷加鑲(物料損耗需追加預算),弊端不一。查廳、營同駐一工,最為親切,運到何項物料,承修何處工程,無不深知確見。請嗣后除廳員照常申報外,并令該營守備、汛弁(營守備為營的長官,正五品官,汛弁為汛的長官,低級武官),逐一據實折報,該管道府按所報數目,比較抽驗。
河員查工,俱于霜降時,照(河)水大約計準銷,并不按工考驗,致調任、離任,輾轉遷延。請于銷算時,經河臣核減者,勒限交完,年清年款。升調(或)緣事離任,必交代清楚,方準新任出結,徇隱(徇私隱瞞)題參賠補(奏報上司以至皇上令其賠償)。
二人所上四事條奏,切中時弊,措施得力,“詔如所議行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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